公安部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认为及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第一件 为准确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护照,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又或是其余旅游证件,签证又或是其余入境许可证明、签注、停留居留证件,出国(境)证明、名单,还有其余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第一项规定的“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整版伪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第一项规定的“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采取涂改项目,拼接、拆装资料页、签证页,揭换照片,伪造、涂改边防检查验讫章印,在非法获得的空白出境入境证件上打印出境入境人员信息等方式变造的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第一项规定的“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是指以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又或是相关联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第二项规定的“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人,持用非本人的出境入境证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第三项规定的“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采取擅自越过国(边)境线,藏匿于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攀爬、翻越口岸限定区域隔离设施,又或是蒙混入境口岸限定区域等方式规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余方式非法出境入境”,是指采取强行冲闯关口,又或是持用以采购、行贿等手段非法获得的出境入境证件等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件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境、入境二次以上的;
(二)在不允许出境入境又或是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入境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交伪造、变造、骗取、他人的出境入境证件,协助非法出境入境人员骗取前去国家(地区)签证,引带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交送行又或是接应便利等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又或是二次以上的;
(二)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是指通过编造出入境事由、身份信息又或是相关联的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请又或是取得除中国护照之外的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又或是二次以上的;
(二)中国公民在不允许出境、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外国人在不允许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是指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外国人的真切状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又或是通过编造事由、身份信息等方式,为外国人出具内容虚假的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的行为。
第八条 个人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一)罚钱从五千元起,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又或是一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执行相同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罚钱。
单位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一)罚钱从一万元起,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每增加一件又或是一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二)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又或是其余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执行相同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的罚钱。
第九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去其余国家又或是地区”,是指中国公民出境后通过换持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又或是逃避检查等方式非法前去其余国家又或是地区的行为。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去其余国家又或是地区被遣返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理:
(一)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去其余国家又或是地区被立即遣返的,自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1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二)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去其余国家又或是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停留1年以内的,自被遣返之日起1年至2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三)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去其余国家又或是地区被遣返且在境外非法停留超过1年的,自被遣返之日起2年至3年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第十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接受公安机关对其护照又或是其余国际旅游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进行查验的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是指已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在规定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居留证件的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是指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的父母又或是代理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到婴儿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停留又或是居留登记的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是指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的家属、监护人又或是代理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死亡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出现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是指拥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出现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居留证件登记事项的行为。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办理银行开户、财产登记、住宿登记又或是从事出境入境以外的其余活动。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余住所居住又或是住宿的,外国人又或是留宿人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行为。
第十一件 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根据该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余住所居住又或是住宿,外国人又或是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钱: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又或是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二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又或是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又或是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二次以上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余住所居住又或是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又或是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的;
7.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是指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旅馆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3人又或是三次以上的;
(二)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的;
(三)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入境限制外国人入境的区域”,是指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入境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还有其余限制外国人入境的区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停留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得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余物品又或是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三)因擅自入境限制外国人入境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擅自入境限制外国人入境的区域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是指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拒不执行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二)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三)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居留”:
(一)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的;
(三)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的;
(四)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
(五)其余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钱又或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的,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钱又或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因非法居留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非法居留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钱又或是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七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又或是其余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是指具有完完全全法律责任能力的,未满十六周岁外国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余亲属还有其余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因监护人又或是其余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二)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一日以上又或是曾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的,处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钱。
第十八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是指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交住所、临时居所又或是其余用来躲藏的场所等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3人又或是三次以上的;
(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三)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件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四)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五)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执行相同违法行为的;
(六)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是指采取通风报信,提交费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方式,帮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3人又或是三次以上的;
(二)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交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三)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四)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执行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交出境入境证件”,是指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交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提交出境入境证件二份又或是二次以上的;
(二)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余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交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一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人非法就业”:
(一)未按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的地域工作的;
(三)不在工作许可限定的单位工作的;
(四)外国海外留学生超出勤工助学规定的岗位范围又或是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就业三个月以上的;
(二)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三)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非法就业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是指,在劳动单位与不符合就业规定的外国人之间居间介绍又或是其余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聘用外国人”:
(一)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地域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聘用超出工作许可限定单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四)违反勤工助学岗位范围和时限的规定聘用外国海外留学生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五)其余非法聘用外国人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一)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入境口岸限定区域的;
(二)协助他人未经批准入境口岸限定区域的;
(三)不按规定候检又或是经劝告后仍长时间停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未经批准在侯检区域拍摄、摄像,不听劝阻,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五)其余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为《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出境入境人员停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严重后果的;
(二)侮辱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三)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又或是入境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的;
(五)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六)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是指出境入境船舶在中国港口停泊期间,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又或是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登陆的行为。
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给予警告;
(二)登陆时间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钱;
(三)登陆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
(四)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
第二十八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是指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探望亲属、随船工作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又或是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上下外国船舶的行为。
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持又或是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给予警告,能并处一千元以下罚钱;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多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钱。
第二十九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查验允许擅自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查验允许驶离口岸、指定地点又或是抵达口岸、指定地点后未办理入境边防检查手续等擅自出境、入境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查验允许擅自出境入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经查验允许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钱;
(二)强行出境入境,载有不允许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载有危及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擅自出境入境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报告的出境入境口岸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钱;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一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按规定按实际情况申报”,是指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际机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执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形式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报员工、旅客、货物又或是物品等信息,又或是申报信息不允许确等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按实际情况申报员工、旅客、货物又或是物品等信息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的时限、形式申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钱;
(二)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又或是旅客信息不允许确数量十人以下的,处一万元罚钱;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又或是旅客信息不允许确数量十一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又或是旅客信息不允许确一人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钱;
(三)申报货物又或是物品等信息不允许确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钱;申报信息不允许确的货物又或是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钱;
(四)不申报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二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是指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对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人员、物品、货物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又或是对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登轮、搭靠等管理时,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不协助、不配合边防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和管理,又或是发现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不立即报告、不协助调查处理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钱;
(二)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造成出境入境人员停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干扰执法办案又或是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等严重后果又或是因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三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又或是物品”,是指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又或是物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又或是物品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又或是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钱;
(二)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允许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因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又或是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执行相同违法行为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四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载运不允许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是指交通运输工具载运《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不允许出境入境情形的人员出境、入境的行为。
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允许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可识别身份又或是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钱;
(二)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钱。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所载运人员在始发国(地区)又或是过境国(地区)经过出境检查后在交通运输工具上遗失出境入境证件的,能免予处罚;
(三)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余不允许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钱。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政策又或是载运的不允许出境入境人员的识别难度超出了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专业技能知识的,能减轻又或是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中国又或是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是指中国又或是外国船舶负责人又或是其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未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搭靠手续又或是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行为。
中国又或是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未办理搭靠手续又或是持用过期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钱;
(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冒用其余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多次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因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擅自搭靠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六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是指外国船舶未按照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预报的停靠移泊计划行驶又或是未按照申报的路线在中国港口间行驶;外国航空器未按照运输协定和有关飞行规章,从规定的空中走廊又或是进出口通过等行为。
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钱;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七条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是指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境入境船舶未经许可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又或是入境、穿越禁航区,出境入境航空器未经批准飞入禁区又或是未遵守规定的限制条件飞入限制区等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行为。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钱;
(二)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因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一次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又或是有其余严重情节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钱。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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