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走私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在境外经营合法生意赚取收益,例如经营餐馆、开超市,通过对敲方式,将其合法资金转入国内提交给家庭使用。在此过程中,行为人没有任何获利,办案机关在查处走私案件时,查出了地下钱庄等洗钱行为后,顺藤摸瓜找到行为人。
办案机关以行为人在国内账户收到了赃款等为由,对行为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强制政策。行为人因以上原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应当如何救济?
所谓限制出境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诉讼成功进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需要,在特定的状况下,要求公民在必须时间内不允许出境的政策。
我国对限制出境规定还有相关联执行程序等问题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定,而是散见于我国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规范性文件中,导致办案机关对行为人限制出境时,出现诸多问题。
按照相关联规定,行为人有可能因民事、刑事、行政、监察还有国家利益等多方面被限制出境,本文主要从行为人涉及刑事案件角度分析应当如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出境: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或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件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根据案件状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又或是多项规定: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七十七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交执行机关保存。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六条,对前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能决定不允许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能根据犯罪状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允许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能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能要求暂缓出境。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行为人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限制出境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限制出境的对象系“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或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出境前去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地区还有存在电信诈骗嫌疑的人员,例如没有正当原由前去缅北地区;
3.有电信诈骗前科人员,为了预防再犯罪,在必须期限内限制出境;
4.对刑事案件开庭必须到庭的证人,暂缓出境;
以上第2、3类型限制出境,该规定与近几年境外特定地区如缅北地区,对我国公民执行电信网络诈骗猖獗背景息息相关联。该规定的目的是预防具有电信网络诈骗前科人员再犯罪,还有对我国公民人身及财产权保护。笔者认为若行为人没有特别需要前去该地区的,基于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应当避免出境前去该地区。
针对第4点暂缓限制出境规定,其执行的对象仅限于必须参加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证人,换言之,若行为人作为证人不参加庭审,将会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等。在行为人履行了作证义务后,司法机关很快为其解除限制出境,对行为人出境影响不会特别大。
笔者将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以上第一点内容,对本文开头提到的情形进行重点分析还有提交如何救济的建议。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规定,限制出境的对象系“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或是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前者人员限制出境,系保证我国司法裁定得到确切落地执行,对后两者人员限制出境是为了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还有预防再犯罪。后者的目的与《刑事诉讼法》在对行为人取保候审还有监视居住的人员限制限制出境目的是一致的,其限制对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出境系刑事诉讼一种强制政策,主要依据如下:
第一,适用主体只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其余组织及人员都无权适用。
第二,适用对象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第三,作为一种临时政策,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能正常进行,同一时间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而对行为人暂时限制又或是剥夺其自由出入境的权利。
笔者赞同以上观点,并认为办案机关除了对必须到庭证人暂缓限制出境还有上述三类对象之外,不可对其余因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人员采取限制出境刑事强制政策。
行为人因涉及到刑事案件被限制出境,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限制出境决定申请书及相关联法律意见,意见应重点、充分论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非犯罪嫌疑人又或是被告人,不属于被限制出境对象。行为人及代理人可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执行:
首先,应当向边检等部门了解、明确被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和决定机关,还有限制出境的期限。
决定机关是作出限制行为人出境的机关,基本上也是解除行为人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因此,行为人明确决定机关后能向其了解限制出境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向决定机关提交、沟通解除申请及法律意见。
行为人应了解被限制出境原因,例如涉及到案件罪名、涉案金额等,梳理自身行为,为后续出具申请书还有法律意见提交事实依据。
行为人根据限制出境期限可判断对其后续在境外工作及生活影响的程序,以便先行安排好境外工作及生活,尽有可能得降低限制出境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其次,收集对行为人有利的证据,主要涉及能证明行为人无罪证据如证明行为人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据。
行为人基本上是在对敲的过程,在国内收到赃款而办案机关限制出境,因此涉及到核心证据应当是证明行为人在境外合法经营还有资金来源合法性还有论证对收到资金性质不具有主观明知。笔者主要从行为人资金合法性的角度梳理如下证据:
1.在境外经营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相关联证件;
2.在境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书;
3.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经营开支支付凭证;
4.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与上游供应商还有下旅客户之间进货、出售等相关联凭证还有日常沟通情形;
5.依法向当地政府缴纳税款,又或是类似于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等材料;
6.经营过程中,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还有收到下旅客户的货款的银行流水等材料;
7.现场经营的相关联照片、视频等材料;
以上材料比较完整证明行为人在境外进行合法经营,还有其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考虑到上述材料及证件来源境外,在向办案机关提交之前,应当向相应大大使馆等部门进行公正。
最终,在达成以上步骤和工作,应当由专业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还有申请书后与办案机关沟通。
法律意见应根据行为人资金合法性还有行为人具体行为不构成犯罪进行论证,其中除了论证行为人资金来源合法性之外,对其在国内收到资金性质不存在主观明知,也是重点内容。
通过论证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从而认为行为人不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还有被告人,不符合《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联法律法规限制出境的对象,故要求办案机关依法为行为人解除限制出境,恢复其自有出入境的权利。
我国公民出境经商人员越来越多,为了规避行政、刑事等风险,建议行为人应当遵守我国关于外汇的相关联规定。若行为人在处理资金时确有不规范而被限制出境,应当根据其具体行为充分论证不构成犯罪,并非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相应材料如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材料等,积极争取解除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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