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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就会被遣返出境吗?

作者:江西顺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9-7 20:59 浏览:
上周老挝不少媒体都陆续报道了一则新闻:2020 年 8 月 31 日早上,一名叫 Malutsitthiya 的泰国籍男子,因违反《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波里坎赛省公安厅外国人口管理处协同 Paksan 国际关口出入境管理部门将 Malutsitthiya 移交至 Pinkan 国际关口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和遣送回泰国。

违反《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就会被遣返出境吗?一些读者对这一严苛的处罚结果表示惊讶。难道不是罚款的事儿吗?

首先,我们和大家一起回顾一下新闻中提到的《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它被报道为 Malutsitthiya 被遣返出境的法律依据。

《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全文共 13 条,详细罗列了结婚登记的流程、申请文件、批准机关、登记机关,没有对“合法婚姻”和“无效婚姻”作出规定,也没有对违反婚姻登记的行为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从该法规的内容看,不足以成为 Malutsitthiya 被驱逐出境的直接法律依据。那为什么媒体会报道 Malutsitthiya 因违反《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被遣返出境呢?

综合多家媒体的报道(报道内容未能查证),我们发现 Malutsitthiya 可能存在两种违法行为:非法入境和违反《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法令》同居。这两种行为导致其符合《出境入境管理法(2015 修订)》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情形。

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 52 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禁令)第 1 项规定,禁止非法入境;第 7 项规定,禁止未经批准与老挝公民结婚;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第 57 条(外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驱逐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情形)第 3 项:非法入境;第 5 项:违反老挝法律法规。

如果媒体报道的两种违法行为属实,那么 Malutsitthiya 符合《出入境管理法》第 52 条 和第 57 条规定的情形,被遣返出境也是不足为奇了。

《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办理结婚手续的总理政令》

第一条 本政令详细规范关于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的制度规定。

第二条 外籍人士系指持有其他国籍而临时或长期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执行任一工作或目的的个人。当完成工作使命后出境。该人员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时,由外交部或相关机关负责管理。

第三条 老挝公民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籍人士结婚,要求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和本政令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意愿结婚的单身男女,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各一份;
2)男女双方的个人简历各一份;
3)男女双方居住证明各一份;
4)男女双方的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各一份;
5)男女双方的单身证明各一份;
6)男女双方的健康证各一份;
7)男女双方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
8)男女双方的免冠相片 4*6 各三张;
9)外籍人士的财产(经济能力)证明;
10)外籍人士的保证书(当结婚后发生离婚的情形时,保证护送老挝籍女士回国);
1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认可的驻老挝外籍人士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意见书;
12)省、市公安厅对外籍人士出具的意见书;
13)省、市司法厅对外籍人士出具的意见书。
上述第 12、13 项,由省、市家庭登记当局负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办理。

第五条 涉及国家机密部门工作的老挝公民,若有意愿与外籍人士结婚的情形时,首先必须征得自己所属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 结婚申请文件材料若是外语的,必须翻译为老挝语后进行官方公证。

第七条 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结婚申请文件材料,必须提交至省、市家庭登记当局。按顺序流程审批,并且需要向国库或省、市级国库支付 3 万基普的手续费。

第八条 家庭登记当局必须在收到提交结婚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的 60 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当通过审核结婚申请文件材料后,家庭登记当局要求单身男女到提交结婚申请文件材料的省、市家庭登记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办理老挝人与在外国的老挝人办理结婚登记时,也必须依照老挝《家庭法》及本政令规定执行。

第十条 老挝公民与外籍人士在老挝境外结婚时,要求依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必须经得老挝驻所在国家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同意意见书。若老挝在该国无大使馆或领事馆时,必须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交部征求意见。若不违背该国的法律规定时,也可在老挝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老挝公民与在老挝境内生活的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的情形时,要求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家庭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令交予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省、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组织执行。

第十三条 与本政令相悖的各条例、制度、命令,一律废除。本政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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