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号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又或是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又或是有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及的其余传染病,并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类:
持Z字签证入境的人员,若要申请居留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
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能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若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能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其余人员能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
(2)学习类:
持X1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若需申请居留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就读学校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
学校的录取或入学证明;
若持非X1字签证入境,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将根据学校注明的学习期限签发相应期限的居留证件。
若拥有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进行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应先获得就读学校的同意,并提交以下文件:
就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的函件;
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函件。
之后,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以便于进行相关联工作或实习活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能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4)团聚类:
持Q1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若想申请居留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
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
若持非Q1字签证入境,还需提交: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对以下人员,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有所不同:
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人员:可获发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若居留人为未满18周岁,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可超出其18岁生日。
其余人员:可获发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代为申请居留证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
若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籍,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
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其中需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信息;
受托人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的居住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此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且居留期截止日期同样不可超过申请人的18岁生日。
(5)私人事务类:
持S1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若为探亲目的,申请居留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关系的函件,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
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
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能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对持其余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若为探亲目的,申请居留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
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双方之间是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关系。
同样,能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若持S1字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非探亲目的,而是处理私人事务,申请居留许可时应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联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能签发不超过1年期限的居留证件。
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联证明材料,能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又或是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
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又或是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又或是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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