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份,境外回国隔离政策更新,最长35天!
北京 14+7+7
自1月27日零时起,自香港直航入境北京的旅客,必须持有香港特区政府认可的医疗机构发出的7天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入境进京后须严格遵守首都疫情防控政策规定。
境外人员进京严格实行“14+7+7”健康管理措施,即北京口岸入境人员在14天集中隔离期满后,继续开展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期满后再进行7天健康监测;国内其他口岸入境人员满21天方可进京,进京后补足7天健康监测。未满21天已进京的,补足7天居家或集中隔离、7天健康监测。
上海 14+7
自5月16日零时起,本市对新入境人员实施14天隔离观察后,继续开展7天社区健康监测,落实每天早晚两次自测体温,非必要不外出,尤其避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外出时必须佩戴口罩,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时要及时就诊。
在隔离观察和社区健康监测期间实行6次核酸检测;
对经研判为重点关注对象的,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对目的地为苏浙皖三省的入境人员:
继续执行3+11隔离转运措施。在沪集中隔离3天后,闭环转运至当地,继续集中隔离11天。即在定点隔离的第4天,由三省安排专人专车将符合转运要求的相关人员,从隔离点闭环转运至三省目的地,继续实施后续健康观察至14天期满。对于在沪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核酸或抗体阳性、有症状的、密切接触者等),按照原有流程在沪排查诊治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对目的地为沪苏浙皖外其他省区市的入境人员:
在上海一律实施为期14天的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解除隔离后,继续在本市逗留的入境人员,其所住酒店或其他暂住地等所在社区及时对接,掌握其体温及健康状况,督促其按时做好核酸检测。
厦门 14
入境人员需14天集中隔离+核酸检测。
重庆 14+7+7
重庆口岸入境,目的地为我市的人员,入境之日起进行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和7天自我健康管理。
在7天自我健康管理期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聚会活动、不到封闭的公共场所。
重庆口岸入境,目的地为国内其他省区市的人员,在我市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能提供有效离渝机票、车票、船票信息的,解除隔离做好个人防护离渝。
不能提供有效离渝机票、车票、船票信息的,继续集中隔离至确定离渝具体安排后,做好个人防护离渝。
南京 14+14
入境人员:对入境人员实施“14+14”健康管理措施,即: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的,继续严格实施14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3天(48小时后)、第14天开展核酸检测,两次检测均为阴性者,可以纳入常规管理。
山东 14+7
为进一步严格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山东省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凡从山东口岸入境的人员,均须就地集中隔离14天,在抵达集中隔离点当天和第13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从省外口岸入境来山东的人员,在第一入境点集中隔离不满14天的,来山东后须继续集中隔离至14天。
4.对14天内到过或途经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行“14+7”和“4+1”管理和检测(即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至少每隔7天(第1、7、14、2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结束前开展1次抗体检测。
辽宁 14+7+7
入境人员严格实施“14+7+7”隔离管控措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进行7天居家隔离观察(不符合“一人一户”居家隔离条件的仍进行7天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14天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进行3次核酸检测、2次血清抗体检测。
对将沈阳作为第一入境点且目的地为其他城市的入境人员,在沈完成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能够提供有效离沈凭证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专车专用通道离沈;不能够提供有效离沈凭证的,在原集中隔离宾馆继续隔离至其确定离沈具体时间或集中隔离满21天为止。
经第三地入境后来(返)沈的人员,入沈前已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且可以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的,继续实施7天“一人一户”居家隔离观察;不具备居家隔离的,实施7天集中隔离和7天社区健康监测。对经第三地入境来(返)沈人员,入沈前未完成14天集中隔离观察的,重新进行“14+7+7”隔离管控。
西安 14+14
入境人员集中隔离14天+核酸检测;西安口岸和外省口岸入境后已集中隔离满14天人员,需居家隔离14天,在隔离第7天、1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成都 14+14
对经我省口岸入境、非我省口岸入境来(返)川人员以及非法入境来(返)川人员实行闭环管理,14天集中隔离期间至少进行3次核酸检测和1次抗体检测;集中隔离解除前,需2家检测机构或两种不同试剂平行检测验证,居家隔离解除前开展1次上门采样核酸检测。
广州 14+7
从广州地区口岸入境人员(含港台地区,含中转旅客),一视同仁,不分目的地,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社区健康监测的闭环管理措施,并在入境后第1、7、14、21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集中隔离食宿费用自理。符合居家健康服务管理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从白云机场出发乘坐计划出港时间在6月7日12时之后的国内航班旅客(不含外地中转旅客),须接受“健康码”绿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间计算标准为:航班计划起飞时间—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报告时间(或检测时间、核酸结果时间)≤48小时。健康码里显示的电子版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纸质版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均可作为乘机凭证。外地中转旅客,航班中转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且“健康码”为绿码,可以不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杭州 14+7+7
对入境来浙返乡人员(除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在境外登机前核验规定时间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
天津:14+7
1. 天津入境人员: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2. 从国内其他口岸入境来津人员:
(1) 在其他口岸隔离满 14 天解除隔离后来津人员,实施7日居家隔离。
(2) 入境超过 21 日且未满 28 日的来津人员,须提供抵津前 3 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浙江省(含杭州):14+7+7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实行 7+7 天居家健康观察。
江苏省:14+14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继续严格实施 14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对入境来浙返乡人员(除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在境外登机前核验规定时间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观察+7天日常健康监测”。
江西省:21+7 / 14+7+7
1. 江西入境人员:
21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医学观察。
2. 在外省第一入境点解除 14 天集中隔离抵赣人员:
继续 7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医学观察。
安徽省:14+7+7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7 天健康监测
广东省:14+7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不具备居家健康管理条件的,在原集中隔离场所继续实施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 深圳:7+7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有条件的“ 7 天集中+ 7 天居家”隔离措施。
海南省 14+7+7
其他省份入境未满 14 天的境外旅居史人员:禁止入琼。
满14 天且不满 21 天的入境来琼人员:需持有 7 天内核酸检测证明和解除隔离证明;继续做好 7 天的自我健康监测。
湖南省:14+7+7
14 天集中隔离 (第一入境点) + 7 天集中隔离 (居住地) + 7 天居家健康监测。
湖北省:14
14 天集中隔离。
※武汉:14+7+14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14 天社区健康管理
河南省:14+7 /14+14
郑州入境人员:
14 天集中隔离+7 天居家医学观察
第一入境点隔离满 14 天的来返人员:
(1)郑州:继续 7 天居家医学观察
(2)洛阳:继续 14 天居家隔离
河北省:14+14
14 天集中/居家隔离+ 14 天居家健康检测
山西省:14+14
太原入境人员:
14 天集中隔离(4 次核酸检测+2 次抗体检测)+ 14 天居家隔离(2 次核酸检测+2 次抗体检测)。
其他省份口岸入境集中隔离 14 天期满人员:
继续实施14 天居家隔离(2 次核酸检测+2 次抗体检测)。
内蒙古自治区:14+7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一律实行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黑龙江省:14+14
黑龙江口岸入境人员:
14 天集中隔离+ 14 天居家隔离
第一入境点 14 天集中隔离期满来返人员:大庆/黑河:继续 7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吉林省:14+14 / 14+7+7
从境外高风险国家返回人员:
14 天集中隔离(在入境口岸)+ 14 天集中隔离(返回吉林后)
从其他境外国家返回人员:
14 天集中隔离(在入境口岸)+ 7 天集中隔离(返回吉林后)+ 7 天居家单独隔离”
云南省:14+7+7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居家隔离+ 7 天健康监测
四川省:14+7
14 天集中隔离+ 7 天健康监测, 7日内健康监测和个人防护,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每日向社区报告 2 次体温、症状情况,第 7 日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香港:21(仅香港居民)
所有非香港居民从海外国家或地区乘飞机抵达香港机场, 将不准入境 ;
所有于到达香港当天或之前 21 天曾在中国 (包括中国内地/澳门/台湾/香港) 以外地区逗留的香港居民 (不论经机场或陆路口岸抵港) ,需要在指定检疫酒店强制检疫 2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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