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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关某。
被告一:邓某
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保律师 案例转载自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12日原告关某通过被告一邓某和案外人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原告等三人参加[2020年春季品质]新西兰南北岛8天经典之旅,出发时间2020年1月28日,结束时间2020年2月4日,旅游费用合计156240元。原告在旅游者代表签字处签字,案外人深圳市某国际旅行社签约代表为被告一邓某。原告向被告一邓某支付团款人民币156240元。被告一邓某向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部分团款费用人民币98240元。
因新冠疫情原因,原告未能按照约定的行程出行。被告二、被告一和原告先后签订了《退团协议书》、《还款协议》,约定被告二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实际损失人民币2235元后退还原告团款人民币96005元,被告一退还原告团款人民币58000元,原、被告解除旅游合同;被告一邓某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退还原告余款58000元,如逾期未如期还清欠款,被告一邓某承担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等。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二中国旅行社公司向原告退还了人民币96005元。
原告关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8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占用利息;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8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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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一邓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关某返还人民币 58000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关某对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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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律分析
一、原告关某对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什么被驳回?
(1)原告关某和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一邓某签署了《退团协议书》、《还款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签署了《退团协议书》后,已经按照约定将约定的款项96005支付给了原告,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再次请求被告二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其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故法院驳回其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关某对被告一邓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得到支持?
(1)被告一邓某在签署《退团协议书》、《还款协议》后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退还约定的款项,被告一邓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2)因被告已违约,原告根据《还款协议》、《还款协议》相关约定请求被告一邓某返还原告人民币 58000 元,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 8000 元,符合合同的约定,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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