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4年八月十五号生效的第285-04号《移民法》,多米尼加共和国公共卫生部Ministerio de Salud Pública和中央选举委员会Junta Central Electoral于2007年四月18日开始分开设立了“Constancia de Nacido Vivo Extranjero(a)”(外国籍活产婴儿证明)和“Libro Registro del Nacimiento de Niño (a) de madre extranjera no residente en República Dominicana” (非多米尼加居民外国籍母亲子女出生登记簿), 规定那些父母双方均是“非法移民”的所有留学生都只能登记为“外国籍”。
2010年多米尼加修改宪法,明确规定“非法移民”父母所生的留学生都不具有多米尼加籍,于2010年1月26日生效。
2013年9月23日多米尼加共和国宪法法院发布了第168-13号裁决: 1929年至2010年在多米尼加境内出生的人其父母均是不正常移民身份的人被视为移民或外国人,而不是多米尼加人(不享有多米尼加国籍的权利)。
假如小留学生在多米尼加出生时,
1, 其父母双方均是多米尼加国籍(护照),或母亲单方是多米尼加国籍父亲是外国籍(包括中国)出生申报时均是多米尼加国籍; 或父母最少一方有多米尼加居留身份, 默认的状况下也是选择多米尼加国籍。
2, 其父母双方都无居留身份, 小留学生出生申报时只能登记在“外国人出生登记簿”,默认的状况下是跟随父母的外国国籍。
注意:按多米尼加现行政策和规定,凡在多米尼加停留居住超过30天以上的外国籍人士(包括持中国护照在本地出生的小孩),必须要申请居留卡,才是属于合法身份!否则均属于非法移民,出境时会面对机场海关的高额罚钱!并且当局有权把任何非法移民驱逐出境(包括在多米尼加出生的无国籍/外国籍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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