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它材料
注:
1、签证对象的亲属范围更改到配偶、二等亲以内的直系亲属(无需一同居住、同一生活来源)以及和本人同居的兄弟姐妹(血亲和姻亲);
2、再次赴日时,一定要在入境审查时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入境目的是属于“短期滞留”在留资格范畴。(如滞在预定表、表明访问单位与本人的关系的材料等或酒店确认信息);
3、出行目的可为(1)旅游(2)商务(3)探亲访友 ,不限日本任何观光目的地。无需提供机票酒店证明,可自由变更旅游行程。(不允许在日本从事有收入的生意活动或收取有报酬的活动);
4、浙江、上海、宁波个人所得税要求有二维码版本,如申请人提交以下指定银行(中国銀行、工商銀行、浦发銀行、宁波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银行,银行明细要求有验证码的版本;
5、单次停留时间为90天以内,一年不得超过180天。